全國人大常委會08靠設計虛擬實境就核安全法草案等八部法律答記者問 _ 中國發展門戶網-國家發展門戶

作者:

分類:

requestId:68dd82fd384f20.39049520.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

我想提一個關于核安全法的問題。請問這部法律希望達到什么樣的目標,這部法有什么樣的亮點?謝謝。

2017-09-01 17:06:42

童衛東:

我來回答這個問題,像這樣的法律亮點的問題我們是希望回答的,一是可以借此機會宣傳法律,二是可以自我表揚一下我們的工作。制定核安全法的目標實際上是在這部法律的名稱里面,即活動佈置“安全”,這是兩個字,如果說再加兩個字,那就是“絕對安全”,因為核一旦發生事故就不是小事,是大事,所以要確保萬無一失,絕對安全。這是這部法要實現的目標。

最初大家對核的認識是來自軍事,但是核的和平利用能夠解決人類的能源問題,改善能源結構,所以核的和平利用,從上世紀初開始蓬勃發展,很多國家的能源結構中核能占比較大,最高的像法國,超過70%是核能,美國也接近20%,但是人類在和平利用核能的過程中,也發生了三起比較嚴重的核事故。一次是美國的三里島、蘇聯的切爾諾貝利和最近發生的日本福島核事故。核事故的發生給當事國的人民、生命財產和生態環境造成了嚴重傷害。所以核事故發生以后引起人們對核的重新認識,導致一些國家反核、棄核、去核。核是個好東西,但是管理不好出了問題也是非常壞的。

201品牌活動7-09-01 17:11:29

童衛東:

我們國家現在的能源結構中核能還是占很小的比例,現在我們在建的規模世界第一,在核電快速發展的背景下,尤其要注意安全問題。郭局長已經介紹了,我們國家核工業發展以來,我們沒有發生比較大的核事故,我們有良好的紀錄,但是我們要未雨綢繆,不能發生核事故。所以,黨中央對核安全非常重視,習總書記在國際核安全峰會上提出,確保安全為前提來發展核能,也提出了理性、協調、并進的核安全觀。這是我們核安全立法的題中應有之義。在核安全立法當中常委會領導也提出,這部核安全法要圍繞著在“嚴”字上下工夫。提到這部法的亮點,用四個“嚴”再來歸納、概括。就是用嚴格的標準、嚴密的制度、嚴格的監管、嚴厲的處罰,用這四個“嚴”來概括這部法。

所謂嚴格的標準,這部法明確了要從高、從嚴建立核安全標準體系。在立法過程中,有的意見對表述有些爭議,認為標準應該是科學合理的,提到從高、從嚴,認為不是太確切,不是太科學,最后還是維持了從高、從嚴的表述。表明在核安全問題的標準上沒有最高,只有更高,追求高標準沒有止境。就是要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不斷提高核安全標準,就是要保障不能發生核事故。

第二個是嚴密的制度。這部法律所有的制度設計都是圍繞著“嚴”字進行的。對核設施的選址、設計、建造、運行和核材料,以及相關放射性廢物實行全過程、全鏈條的監管和風險防控,要不留死角,不留空白。對核設施的選址建設,國家要統籌規劃,科學論證,要合理布局。因為現在很多地方對發展核電積極性非常高,有的地方能建,有的地方不能建,要科學論證,合理布局。對核設施的選址、建造、運行、退役等,要分階段地實行許可,對它的選址、建造、沈浸式體驗運行每一個環節都有許可,一步一個許可,一步一個門檻。這在目前行政審批改革的大背景下保留這么多許可,應該說是非常少見的。對核材料也明確了,持有核材料要經過許可,持有核材料要有衡算制度和實物保護制度,不能讓核材料被盜、破壞、丟失,也不能非法使用,實行非常嚴格的監管。

2017-0場地佈置9-01 17:11:56

童衛東:

再一個環節,是對放射性廢物的處理處置問題。這也是核能發展過程中的瓶頸問題。地方建核電站都有積極性,但是核電站運行產生的放射性廢物的處理也非常關鍵,處理不好對環境和人身也有很大的損害,對建設廢物處置設施都不是太積極,處置設施還跟不上。所以,這次立法明確放射性廢物的處置場所的建設要與核能發展相適應,不能滯后。同時對放射性廢物的處理、貯存以及最后的處置都做了規定,提出了要求。

同時還對核材料和放射性廢物的運輸也提出了攤位設計要求,在運輸中發生事故也是核事故,也有安全問題,也提出了要求。另外,也對核事故的應急問題做了規定,要想到萬一發生核包裝設計事故也要有準備,所以核事故要有應急準備,對應急準備、響應等制度都做了規定。總而言之,保障各個環節都有規則,都要依規。

再一個嚴是嚴格的監管。制度再好,落實不好也是白搭,只有嚴格的監管才能真正保障核安全。核安全和核工業的鏈條很長,涉及部門很多,既有核工業部門,也有核監督管攤位設計理部門,都在核安全管理過程中有監管責任。法律要明確他們幾家單位的責任,同時也明確建立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形成監管的合力。

2017-09-01 17:15:55

童衛東:

另一個嚴格監管就是明確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以及核工業主管部門、能源部門加強核安全監管能力建設,提高監管水平,監管要跟上,要解決監管能力的瓶頸問題,道具製作因為我國核電發展非常迅速,如果監管跟不展覽策劃上,也可能有發生核事故的風險。另外,也賦予了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部門相當多的監督手段,特別要強調的是,把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單獨作為一章作了規定,以消除大家對核能發展的恐懼、疑慮。要公眾參與,就重大核安全事項要征求公眾意見和利益相關方的意見,以適當的形式反饋,要加強和方便公眾監督,加強社會監督。光有主管部門的監督還不行,社會道具製作還要監督。

2017-09-01 17:20:47

童衛東:

第四個嚴是嚴厲的處罰。討論過程中,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要加大處罰力度,從嚴設計法律責任。所以在法律立法過程中我們也是不斷提高罰款標準,增加應該受到處罰的違法行為。這部法條文94條,光法律責任就17條,所以,應該FRP說責任還是非常嚴厲的。罰款最平面設計高罰到500萬,大家提出來,有些核電企業發一天的電有可能就收入一百萬、上千萬,光罰款還不管用,所以又設置了一些行為罰,比如停止建設、停產整頓。有的說光罰企業還不行,還要罰直接責任人員,這部法很多條款除了罰企業之外,對于企業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也設定了罰款,罰個人收入和工資,這也是這部法的一個特點。通過提高罰款額度、增加違法成本,來加大企業的法律責任。還有一點也做了規定,就是核損害賠償制度,明確了一旦發生核事故,核設施運營單位是唯一的責任主體,采用的是無過錯責任,不管有沒有過錯,只要發生了核事故都要承擔賠償責任。只有極少VR虛擬實境的情況下,才排除他的責任,比如像戰爭、武裝沖突,在其自身很難控制的情況才不承擔責任,像重大自然災害都沒有排除在他承擔責任之外。所舞臺背板以,對核設施運營單位來說,這個責任也是非常重的。這部法的亮點就是四個“嚴”。謝謝。

2017-09-01 17:24:19

日本朝日道具製作新聞記者:

關于國歌法第15條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里的這個“構成犯罪”的意思是什么,指的是什么?指活動佈置的是不是其他法律的規互動裝置定?謝謝。

2017-09-01 17:28:57

武增:

我理解你是指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按照我國刑法原則,罪刑法定,必須構成刑法里規定的罪才能追究刑事責任。在國內很少能夠找到侮辱國歌的案例,在國外可能有,很難做一個假設,但是我們考慮有可能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就是在公眾場合侮辱國歌,性質非常惡劣的情況。很抱歉,我現在還不能給你假設有這樣一個案例。但是國旗法適用的時候,我們可以看到在中國有的地方,比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有的人有侮辱國旗的行為,就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對侮辱國歌我現在還找不到這樣的案例。

2017-09-01 17:29:22

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記者:

想提兩個問題。第一,關于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修改中提到將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所需要通過的人員,從以往的人員擴大到像行政復議、行政裁決的工作人員,我想問,像從事法律職業相關的,像立法工作人員,這些人員是否也應該通過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呢?第二個問題,在法官法中,將以往的第12條第一款修改了一下,將“嚴格”的詞語去掉了,去掉“嚴格”一詞是否會影響或者降低關于法官選任標準的嚴肅度?謝謝。

2017-09-01 17:32:51

賈麗群:

我來回答這位記者的問題。這次關于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修改,我前面介紹到了,參加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范圍擴大了,簡單地說,從原來的四類人員擴大到現在的九類人員,但是也還有很多從事法律職業資格的人員為什么沒有要求?比如現在從事立法的法律職業人員,也包括現在進行法學研究、法學教育的人員,沒有納入到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范圍。這次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修改,主要還是考慮到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范圍主要更關注于對公民、法人權利的保護和克減,就是說司法性質的人員納入到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范圍中。雖然目前沒有法律規定,立法人員、法學研究人員、法學教育人員等一定要參加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但是大家也了解,在改革的工作方案當中,提倡和鼓勵立法人員和法律法學教育人員參加這樣的資格考試的。所以,這個問題提得非常好,也是讓大家更多地關注法律職業人員包括哪些行業,包括多少類人員,對此有一個清晰的把握場地佈置。再有,目前在八部法律展場設計當中規范了哪些人員必須參加考試,才能獲得從事這類職業的一個資格條件,這是明確的。

第二個問題,在法條中,關于法官任職條件是通過考試,原來有一個“嚴格考核”的表述,這次“嚴格”這個詞沒有體現,沒有體現是不是就不嚴格了呢?我想一定不是這樣的,按照法律的規定,我們知道,在2001年首次確定了國家司法考試制度的時候,是在修改法官法、檢察官法的時候,把這條表述納入到法條當中,法官法、檢察官法當時承載著司法考試制度的確立和關于如何組織實施,承載這樣的責任。這次修法考慮到策展不僅僅是在法官法和檢察官法當中有這樣內經典大圖容的表述,還把范圍擴展到了公務員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和仲裁法。對所有法律職業人員考試和考核都是嚴格的,這個標準是模型一致的,并不會因為這個“嚴格”的詞沒有在法官法、檢察官法中表述而會使這個標準降低,相反,它在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當中都要嚴格地按照考試的標準取得法律職業資格,才能舞臺背板夠進入FRP到法律職業隊伍當中去。我想,這樣的理解可能才更合適。謝謝。

2017-09-01 17:33:45

南方都市報記者:

有一個問題提給童主任。您剛才提到,在核安全法的修訂當中嚴厲的處罰是一大亮點,但是我們關注到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分組審議當中說,核安全這么嚴重的事情罰款罰得竟這么低,他舉了一個例子,法條第82條,技術支持單位出具一份假的技術評論結論,責任人只是最高罰款20萬元。所以想請問,就這個罰款的額度方面是怎么考慮的?再有,核損害賠償的問題,有學者一直呼吁應該寫入強制保險基金,以及政府的兜底原則,請問為什么這部法律沒有涉及?謝謝。

2017-09-01 17:37:27

童衛東:

第一個問題,關于罰款額度是多是少的問題,這也是立法中提意見比較多的。剛才我說到立法中幾次提高罰款的上限和下限,但是提高多少是合理也很難說。你說的技術支持單位出具虛假的評論結論,底線是20萬,高限是100萬。技術支持單位做虛假結論,這在實踐中也不會很多。因為大家都知道,核安全和一般的安全真是不一樣,我們到核設施營運單位去調研,發現他們對人形立牌核安全的重視活動佈置遠遠超出我們的想象。又比如我們VR虛擬實境到核電廠里去,坐他們廠里的車參觀,首先,在廠區的中巴車里,要求每個人都包裝設計要系安全帶,時速不能超過30公里,應該說,企業的安全意識比較高。所以,我們在罰款中,罰多少才讓他不違法、不出具虛假證明?很難做一個科學的結論,也沒有進一步地通過什么方式論證。關于罰款制度怎么合理,這是一個普遍性的問題,法工委人形立牌現在正在將此作為一個課題進行研究,未來可能會沈浸式體驗有一些標準來規范。

第二個問題,關于核損害賠償制度,建立國家的強制保險制度。目前法律條文是有規定的,第90條第3款明確了,核設施營運單位應該通過投保責任保險、參加互助機制等方式,作出適當的財務保證安排,確保能夠及時、有效履行核損害賠償責任。投保責任保險實際上就是一個強制性保險,現在在核電廠建設、運營之前,首先要投保一個責任保險,當然,現在投保的責任保險保額比較低,現在核電要投保額是3億,當然比較低,可能還需要調整,但是這個制度是有的。關于國家的兜底責任,國際原子能機構、國際公約和別的國家一個普遍的制度是由于核事故帶來的損失非常重大,單個企業包括核設施營運單記者會位一個主體進行賠償,可能有時候都難以承受,所以國家也承擔一定的兜底責任。國務院2007年一個批復中也明確了,國家適當給予補償。因為核損害賠償制度涉及的問題比較多,這部法律只是把一些基本的原則寫出來了,未來還要通過專門立法的方式進一步完善,實際上沒有寫國家承擔啟動儀式兜底責任,但是我們希望國家永遠不要發生核事故,我們希望萬無一失,絕對安全,永遠不發生核事故,但是一旦發生核事故,我們政府一定會承擔責任的。我們的政府是人民政府,對于別人都承擔不了的責任,政府還是會承擔的。當然了,制度還需要進一步完善。謝謝。

2017-09-01 17:37:46

1  2  3  4  5  

TC:08designfollow


留言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